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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25日通過內政部提出的《社會團體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指出,修法方向是鬆綁社會團體的成立方式、成員等,以低度規範的方式來管理社會團體。

林慈音波拉皮玲指出,現在《人民團體法》中分成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黨等3大類,但是為了達到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目標,未來希望以高度規範來管理政黨、低度規範來管理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居中,各自有專法來規範。

目前國內社會團體數量已經超過5萬8000個,《社會團體法》草案最主要目標是要把成立社會團體從「許可制」鬆綁為「登記制」、創會會員人數門醫美檻降低為20人、發起成立社會團體的年齡不設限(原規定年滿20歲的具行為能力人)、理監事人數各降為3人、社團負責人可由會員直選或是理事選舉產生。

《社會團體法》草案要求,資金來源複雜、龐大的團體,財務資訊須主內視鏡五爪拉皮推薦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對於連續4年未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將廢止其登記。

內政部強調,為了讓《社會團體法》符合時代潮流,立法過程除參採日、韓、德、美等國外立法例外,並廣邀國內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多次立法說明會與諮詢研商會議,並在行政院召開多次協商會議,期立法更周全,能盡速順利通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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