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本周續對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開罰,表面理由是其對既有系統業者與新進業者的授權差別待遇,有妨礙競爭之虞。但細看網站說明,又像是藉維護競爭之名,打已被汙名化的有線電視業者給外界看。兩次總計近1億6千萬在通傳界屬天價級的罰金,代表的是公平會的擇善固執還是如先前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般有著濃濃的政治想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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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代理商現對新業者採「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簡稱MG)授權法,即新業者的用戶數未達MG門檻,一樣按MG戶數收費。公平會認為對新業者採MG制,卻給既有業者用戶數折扣,明顯為差別待遇。然這樣的看法是一刀兩斷式的靜態反競爭診斷,公平會忽略市場不是一天造成的,而是長期動態形成的。新舊業者目前的處理有別或許是進入市場的先後導致的。公平會應問的是:既有業者是否在初進入市場時也曾適用過MG制度?而不是斷面切在2017年比較兩者的差異。

另不可思議的是,公平會宣稱:儘管代理商已將MG從原先行政戶數的15%降至10%,但新業者殊難在1年內越過門檻。翻開產業發展史,試問除了網路時代的電商外,哪一種實體產業可能數月內達到一定普及率?尤其通傳產業,固網自2000年開放以來,尚未有任何競爭業者突破10%普及率。這是網路產業必然的特性還是中華電老大作怪?公平會說法是否隱含著只要開放競爭的領域,若沒有產生實質競爭,就一定是既有業者進行反競爭呢?

其次,MG制到底嘉惠了誰?還是被代理商利用遂行反競爭的工具?境外頻道業者於訪談時表明,基於長尾效應,MG在影視產業是通行制度,否則無法因應觀眾品味變化的風險。若按實際戶數授權,遇到像大陸缺乏智財權保護的地區,甚有可能血本無歸。尤其台灣的影視製作近年已處於低迷不振狀態,強迫取消MG,更讓本土頻道業者雪上加霜。然公平會臆測因裁罰的代理商皆屬特定有線電視集團,可能藉MG阻卻競爭,亦非無的放矢。故解決之道在於要求代理商的財報需簽證且公開,以確保MG利潤回到頻道業者身上。

在公平會第2次開罰之前,代理商與新業者在NCC調處下已就MG降至10%達成協議,但台中隆鼻推薦公平會卻罔顧此事實,依然強勢介入業者間的授權。這到底是貫徹公平競爭,還是利益分配的黑手?尤其在通傳產業,NCC向以事前的行為管制為主,公平會則主事後特別是結構管制。此次公平會強悍作為已衍生權責競合問題。

公平會若想界定通傳業的反競爭行為,則應仿效施俊吉副院長當年在公平會任職期間制定4C產業競爭規範,而非動用行政裁罰消滅MG,徒增打壓特定業者爭議。(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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